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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濃度。
總和=
甲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甲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