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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者,無論就業與否,應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辦理其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