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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
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
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