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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之
三分之一。
二、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逾總
名額三分之一。
三、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任期屆滿得連任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