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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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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 :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