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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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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 :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
圖表附件:
附件七之一 兔形目動物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七之二 靈長目動物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七之三 有袋動物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七之四 大貓熊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七之五 刺蝟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七之六 狐 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七之七 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