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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丸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錠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以人工胃液崩散度檢驗法檢定結果,須在二小時內完全崩散。
三、重量差異試驗:依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