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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口蹄疫疫苗為不活化疫苗者,使用時應充分振盪均勻後,於偶蹄類動物耳後頸部或其他適當部位,以肌肉注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標籤仿單記載之方式接種;且針頭大小及長度應適當,以避免疫苗溢出體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