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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證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其保證金經扣抵尚有餘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四、水土保持計畫廢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且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繳還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
五、水土保持計畫失效,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