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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歷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具本通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基本年資資格者十分。
二、超過基本年資,每增加一年加一分,最高以十分為限。
三、曾擔任該農田水利會會長、一級主管以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一級主
管以上或於政府機關從事農田水利會業務監督輔導工作者,每年另加
一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四、現任該農田水利會會長,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且未受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另加五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