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8:5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並於辦妥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會計師出具之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簿及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會議紀錄。
八、經理人名冊。
九、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一、二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