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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動物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身分之資料而得辨識身分者,管理人員應自接收日起三日內通知原飼主領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