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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進行追蹤查驗或抽驗,並作成紀錄。
驗證機構依前項規定追蹤查驗或抽驗時,得要求農產品經營業者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追蹤查驗或抽驗之相關規定,由驗證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