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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畜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家畜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家畜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家畜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家畜保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