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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牛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訂定要點授權廠農產銷體系於生產之牛乳品使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註冊之第二七八五○號商標。
前項標章之推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乳業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羊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輔導乳業團體推動於廠農產銷體系生產之羊乳品使用其登記註冊商標。
圖表附件:
圖示商標.GI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