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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者,於飼主之住、居所變更或飼養動物之地點變更時,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或受讓已辦理登記之動物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