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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牧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牧場之核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同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為變更登記。但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
、修建或遷建禽舍,或牧場種類、場址及家畜禽種類變更時準用第七條規
定辦理。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三) 23029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