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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許可作業之漁船,其申請書所載資料變更,或漁船外部特徵與已提交之船舶照片不同者,經營者應於變更後三個工作日內,向魷秋公會提供變更後之船舶資料或新拍攝照片,魷秋公會應於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