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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經營者應依港口主管機關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之區域停泊、卸魚、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且不得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期間,經營者應負責監督及管理隨船進港之船員於國內停留期間之行為或活動。
非我國籍漁船經營者於重大疫情期間應遵守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
前項應變處理或措施,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