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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港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出漁港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時間如下:
一、我國非本籍漁船:作業期三日前。
二、我國漁船以外之其他船舶:進港三日前。
三、外國籍漁船或魚貨運搬船:進港十四日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