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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提案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為部落者,其部落名稱、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提案人為原住民團體者,其團體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說明所採取森林產物與生活慣俗內容之關聯性。
三、說明所採取森林產物使用之地點及期間。
四、採取森林產物之所在位置或區域及其略圖。
五、採取森林產物之種類名稱、數量、作業方式及所需期間。
提案人得就提案之日起一年內採取森林產物之需求,一併提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