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1: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予造冊及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受保護樹木之編號、樹種、中文名、學名及數量。
二、樹木之胸高直徑、胸高樹圍、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推估樹齡。群生竹木或行道樹生長區域、面積。
三、坐落地點及位置圖。
四、認定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