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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送指定機關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