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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應具備檢驗機關(構)檢驗合格之報告書正本,
分署始得核退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