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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推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推廣設施;執行農業推廣計畫時,其
推廣對象應包含一般農民、農村婦女、農村青少年、專業農業經營者、產
銷班及消費者。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協調農業、社會及教育單位,規劃辦理轄區
內之農村居民生活改善、農村青少年推廣教育及農村社區發展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