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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