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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實施檢查之工作人員,應於檢查前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檢查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受檢查者。
經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主管機關應告知受檢查者,並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