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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之防疫工作,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
療機構時,被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所需之醫事人員、醫療設
施及物資,若有不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協助支援,使之完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