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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辦理實地評鑑及見證評鑑各一次。
前項評鑑,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見證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隨同驗證機構之稽核員,至驗證現場,觀察及評定其查核能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