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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託者應確保其辦理驗證人員具備執行驗證相關查核技巧、食品衛生安全
與相關法規等知能及其道德操守,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考核
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
所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達八小時;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及相關法令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