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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託機構於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
前項檢驗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
二、主管機關名稱、地址及委託檢驗單號碼。
三、食品檢體物理性狀之描述、識別標記、收受日期及執行檢驗日期。
四、檢驗設備名稱、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
五、報告日期及受託機構負責人之簽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