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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