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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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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人或團體申請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條各款要件之證明文件、資料。
三、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檢查人員、業務概要、檢查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簽署檢查報告人員之名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完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