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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逐批查驗後,皆符合規定。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逐批查驗或前條加強抽批查驗,連續五批皆符合規定,且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之累計數量,達前一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之三倍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