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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
醫療器材商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前項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