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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條第六款檢驗成績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性狀:產品之外觀、顏色、形狀、劑型。
二、主成分:產品中含有特定用途之成分。
三、主成分之鑑別方法。
四、主成分之定量方法。
五、主成分之含量合格範圍,且該範圍應介於添加含量之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十間。
六、檢驗結果。
七、其他測定資料。
氧化型染髮產品,因主成分含量過低或不安定,致無法精確定量者,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主成分,得以游離鹼(鹼度)或主成分含Ammonia之游離氨代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