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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
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