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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事服務機構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補助之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病人收取。
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補助費用時,有擅立收費項目、費用異常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刪減;所刪減之費用,不得向病人收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