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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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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