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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開業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獸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需用瓶裝藥用酒精者
,得經由其直轄市、縣 (市) 公會,造具名冊 (如附件五) 向管制藥品管
理局申購。
(編 註:附件五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51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