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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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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社區心衛中心應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心理諮商室或心理治療室。
三、其他依社區心衛中心提供服務性質所需設立之空間。
前項第二款之設置,準用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或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