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0: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二、經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心理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