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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