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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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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