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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送校之觀測儀器,應有製造廠牌或其標誌、製造序號及刻度線標記等標示;並應檢附施行校驗所必需之技術性資料或說明書。
自記式觀測儀器送請校驗時,應將記錄或顯示設備一併送校;其使用專用電源供應者並一併提供專用電源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