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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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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管理人應於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檢附申請表向民航局申請後續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者,予以換發;未於三十日前提出換證申請者,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初始檢定或認可。
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有效期間屆滿、廢止時,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未於三十日內繳還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之。
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遺失或毀損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送原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向民航局申請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