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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廚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空廚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空廚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