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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進倉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及轉口貨物之進倉,應由運送人於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
,檢附艙單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二、出口貨物之進倉,應由貨主於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檢附運
送人同意承運之託運申請書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