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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基於安全之原因,廢止其核准:
(一)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
勝任者。
(二)不遵從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指泊者。
(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者。
(四)進出和平港港口時未依規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保持通
訊暢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