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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下列離境旅客,免收旅客商港服務費: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之人員。
三、政府駐外機構之人員。
四、不足二歲兒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