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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棧埠作業機構因作業過失對船上設備、水陸上裝卸、運輸設備之損害,以
賠償其標的物之損害為限;修理費用以損害地價格為準。
棧埠作業機構因作業過失致貨物受損時,其賠償金額,進口貨以起岸價格
及進口關稅為準;出口貨以出廠價格及國內運費為準。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